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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02

    溃败路线图

    富士康事件从媒体广泛跟进到中X部下封口令,只有四五天时间,这四五天就是传统媒体的生存空间。而随着对门户网站的加强控制,再加上它们的稿件基本上来源于传统媒体,大网站的生存期几乎和传统媒体一样;我前几天和一个纸媒的朋友开玩笑说,对网络的控制,其实是让传统媒体受益的。富士康事件的后续,可能只能零星存在于一些BLOG了。这个路线图,基本上就是所有敏感话题在中X部追杀之下的可悲场景。对BLOG的控制也是迟早的事,那时候,只能祈求英文媒体多多关心中国的事情了,也只能祝愿中国人的英文水平越来越高。

    有两件事是在媒体上永远无法说的,但必须是我们的常识,一是大陆的所有媒体都是党报,是党的喉舌,与最后的真相无关,二是大陆所有的法院都是党的暴力机器,与最后的公正无关。一个市委书记,控制他领导的报纸与法院,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只要事情一大,入了他的法眼,那么,他的旨意可以包装成压倒性的舆论支持与“公正”的法院判决。媒体能做的,也只是在四五天内迅速掀一角事实,然后等着封口令,富士康作为一个超级财团,所犯之事又被视为“中国制造”的常态,中X部出来保,是必然的。在大陆,再有责任的媒体,都只能像个游击队,朝虚假放几记冷枪,指望事件持续发酵,最终达到真相,那是痴人说梦。正是因为这点,我对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第一财经日报》充满敬意。也正是因为这点,我鄙视那些有意遗忘我们所在现实的貌似中立者。尤其可笑的是,中X部的禁令已下,仍然有人在谈公正与客观。富士康若是狡猾一点,一点机会都不会留给媒体,直接找市委书记把事情做掉,把总编撤了,一点动静都没有,那里要像现在一样搞得灰头土脸?当然此事之后,所有的财团都知道应该如何控制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打官司索赔肯定是下下之策了。

    在这次事件中,我最喜欢的是贺卫方先生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说的话,一个知道法的本质是什么的人,一个知道现实当中法又是个什么东西的人,他对富士康事件的定性,我认为是最合适的:“这是一种震摄、淫威”。媒体找到机会说一点真相并不容易,可惜的是,最后还是只收获了原本就存在着的贺卫方先生。

    下面转载一下贺先生的说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则认为这个案子很荒唐,“大企业应该接受公众和媒体严格的监督。最 荒唐的在于诉讼的对象不是媒体本身,而是记者,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所以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另外,法院受理此案 后,没有做一个基本的审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个人的财产,给人的感觉是任何一个环节都留下了严重的错误”。

    贺卫方说,中国的法治刚刚起步,有时候会让一些人觉得只要有办法把路摊平,搞掂,什么事都能做到。“而他们又有强大的阵容和财力,实际上迄今为止,他们的判断是对的”。

    “这是一种震慑、淫威”,贺卫方说,“他是要用这样一种方式使其他的媒体产生一种寒蝉效应,我想这也是案件处理中司法界必须要考量的问题,如果媒体对企业行为、政府行为都不敢去发表批评性的意见,那不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这个案子无论结果如何,到目前让人非常忧虑”。

    贺卫方觉得西方国家处理这类案子的经验值得借鉴,“是否立案应该有一个相当严格的审查,比如是不是有实际恶意的证据,诉讼方必须要提交证据表明,被诉方明知道所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还要把报道发表,才能构成一个立案的条件”。

    “最后会不会判3000万?我觉得不大可能”,贺卫方根据自己研究众多案例的经验说,“诉讼 人狮子大开口,最后的判决往往都很少。但是非常讨厌的是,我们国家法院在受理这种案子时,是按标的额来收取诉讼费,主张的越多,法院的收益越大。这个案子 我估计有20万以上。最后判决数额很少,比如赔偿30万,但诉讼费是按3000万收取的,而诉讼费又往往是由败诉一方缴纳,等于如果两个记者败诉,不管判 赔多少,他们要付出的代价相当大”。 (南方都市报)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吉陆

    Comments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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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 hhwrote:
     
    所以在富士康的案件中,我想富士康的律师也不可能舍易求难申请诉前保全。很多记者在报道的时候可能并没有弄清“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区别,而轻率的作出了结论。
    其实,大部分法院对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是非常谨慎的。根据高院司法解释,法院对诉前保全必须审查是否存在“紧急情况”。而对“诉讼保全”却没有这样的要求,通常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供适当的担保,法院就会裁定执行。既然“诉讼保全”可以达到“诉前保全”的效果,所以在实践中,提起诉前保全的情况并不多见。
    所以在富士康的案件中,我想富士康的律师也不可能舍易求难申请诉前保全。很多记者在报道的时候可能并没有弄清“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区别,而轻率的作出了结论。
    =================================================
    深圳法院,不就是郭开的吗?
    SB,,你知道他们用来给3000万诉前保全提供的担保是什么吗?
    不是资产,而是商业银行开出的一张保函而已。
     
    之前《民主与法制》记者就目睹
    深圳一个土老板
    也想学富士康,告记者,这次告的是深圳特区报
    深圳法院就根本不给他立案
    和特区报一同行吃饭,人说,“中院和我们特区报社什么关系!”
    Sept. 10
    我 hhwrote:
    我的稿子已经发不出来了
    一财为什么和解?
    背后的原因,还要多说吗?
    我BS那些貌似客观的SB
    这些SB比FSK的保安还要SB
    那些保安一方面殴打着民工
    一方面很清醒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Sept. 10
    我 hhwrote:

    富士康员工泄密案调查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 黄瀚  深圳报道

     

    9月1日深夜11点,已被羁縻三个多月的柳吴平终于离开了富士康F2村的“油松派出所富士康警区”。

    他收到了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的一纸“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被告知,因证据不足,在两次批捕被驳回后,其强制措施已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9月3日,柳吴平和《瞭望东方周刊》记者一席长谈后,回到了在深圳龙港区葵涌街道的比亚迪小区,这里是他姐夫柳相军、姐姐薛东方的家。

     随后,他去剪掉了头发,“去下晦气”:这个家庭似乎最近有些多灾多难。

     就在几个月前,他的姐夫,也曾经是富士康员工的柳相军与其它一名同事,与他1年前跳槽的深圳比亚迪公司一道,被富士康科技集团以泄漏商业机密为由,索赔7000万人民币。

    “我们一定会对富士康的非法拘禁行为讨回我们的说法。”柳吴平的一位亲友告诉记者,他们认为,前后两次、累计三个多月在富士康厂区的羁押生活都是“非法拘禁”。

    据《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调查,与此案相关,目前一共有三起刑事案件、一起民事案件同时进行———有一人被批捕、一人被羁押三个多月,一人被拘传。

    Sept. 10
    Picture of Anonymous
    小公主 wrote:
    强奸;.......通奸?......不了了之的闹剧。在几几瓜瓜的口水仗中,那些站了N个小时的受害者们在看着我们,,,
    Sept. 4
    阿庸wrote:
    回王家湾:
    我不知道如果还有6,4,我们还会犯什么错误.我只知道,有人死在枪下,有人在遮掩,有人在涂抹(看看江**文选第1册吧).一个人的生命和几百人的生命的意义,只对刽子手的审判有意义,对犯罪者来说,本质是一样的.在有受害人的时候,难道我们还要计算数量,难道只有达到一定数量才能打动你的心吗?
    富士康是个个案吗?全国有多少个这样的企业呢?连续站15个小时的工作岗位是无中生有吗?我不是个新闻人,不过因为工作关系,早在5年前就走了不少胶东的加工企业,可以说,连续工作15小时的童工到处都是,如果你站在厂门口,看着这些两眼呆滞通红的工人走出来,你能相信国家的未来吗?
    Sept. 4
    Picture of Anonymous
    mm wrote:
    连先生的话让我想到刘心武评红楼,他推测因为曹家卷进了废太子与雍乾的日月之争,所以才彻底倾覆并且很多资料都被毁尸灭迹,以至于后世甚至一度很难确定红楼的作者到底是不是曹雪芹。一开始还觉得刘的猜测好大胆,现在觉得真的很有可能,中国的执政者一向有这样的能力与手段。现在又重现了~~~不寒而栗。
    Sept. 4
    Lee Omegawrote:
    给和谐了!
    Sept. 3
    Meng Suwrote:
    感谢楼下对“诉讼中的小伎俩”的介绍,我不是律师,所以很长学问,也就是说在法院的帮助下,一个诉讼保全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被搞成实质的诉前保全,看来法院没有任何违法的地方,只是钻了个漏洞而已,是我们冤枉人民法院了。如你所说,在外国滥用司法程序确实不鲜见,所以英美法有misuse of legal process的侵权,连法院和法官都逃不过,所以西方在这个问题上是达到制衡的,这也是他们立案标准比我们国家相对宽松的原因之一。在我们国家,滥用诉权不构成侵权,遭到损害的也不能得到赔偿,特别是本案被告是自然人,所受到的精神创伤自然也就不了了之了。
    Sept. 3
    王家湾wrote:
    回阿里麻里:
    我自己就是新闻人,所以才这么说话。
    郭一向号称要给媒体上课。两年前,台湾人就说大鲸鱼欺负小虾米,当时郭就说“有笔的小虾米,绝对不是小虾米”。郭的话不乏道理,咱们不能授人以柄。
    同意你说的“这次富士康事件,如果继续咬下去,狗狗们是有可能学的更专业,或者更“理性和公允”,遗憾的是主人又一次关门了。”
    Sept. 3
    Picture of Anonymous
    阿里麻里 wrote:
    回“回萌萌的评论”
        对于具体案例,你教科书式的分析无懈可击,至少非专业人士如我找不出什么瑕疵。舆论对法院的指责是否合理,也是可以少量的。但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为什么舆论的指责如此铺天盖地。完全是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吗,如果仅止于此,舆论为什么不指责王佑侵权呢。或者说同情弱小,单个的企业在媒体强大攻势面前也是很弱小的。
     实际情况是,在我们这里,法律执行的不公平,法院对权力和金钱的袒护,对普通民众的漠视已是如此普遍。这是普通公众在生活实践面对司法问题时普遍的体验。法院早已失去了应得的信任和尊重。最近湖南永兴爆炸案,四川城管案,公众对施暴者的同情其实就是对不公正的法律的失望和愤怒的总体爆发。
      在此案中,当公众面对王佑个人和富士康的3000万的对决,联想到日常的司法实践,联想到最近湖南永兴爆炸案前法院对黄家的不公正,舆论的指责只不过是对司法败坏的愤怒的 又一次宣泄。这种情绪已经到了让当政者感到了危险的地步。所以连岳的文章姑且不论好坏,已经发不出了。舆论宜疏不宜堵,如果司法环境没有立即的总体上的改观,被压抑的舆论会在下一次爆发的更猛烈。可是从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最近很多知名或不知名的维权人士的遭遇,我们看不到任何可喜的迹象。
    Sept. 3
    Picture of Anonymous
    阿里麻里 wrote:
    回王家湾,
        你说错了一点,在我们这里,媒体倒真是善于狗咬狗的看门狗,不过到到真算不上公众的看门狗,充其量就是所谓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看门狗。咬人或摇尾,是要看主人的脸色的。实在按耐不住,只能乘主人不备,对有限的对象低吠几声。可以想象,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看门狗,具备怎么的专业素质。再交于他为公众看门的新任务,使多么难为她了。
       作为公众 ,要从这种看门狗的低吠中,获得完整真实的信息,所需具备的专业水平要比前者更高。遗憾的是这种所谓“理性和公允”的要求对于公众来说,实在过高。大多数公众只能以最卑劣的可能去猜测权力和金钱的占有者。更为遗憾的是,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猜测或臆想相对真实情况实在不够夸大。
       有限的几只较为专业的看门狗,已经被他的主人诊断患疯狗,有传播狂犬病的危险,隔离了。比如在最近的打狗热中,落网的程翔赵延(由于过于专业不留神泄露了主人的机密),杭州的昝爱宗家加上去年新京报的杨斌孙雪东李多钰(竟然为失地的流民,愚昧的基督教信徒们摇尾呐喊)。
        这次富士康事件,如果继续咬下去,狗狗们是有可能学的更专业,或者更“理性和公允”,遗憾的是主人又一次关门了。
        
    Sept. 3
    Hongwei Huwrote:
    回楼下萌萌的评论:
    看你的space的域名,似乎是同行。那我想你应该也清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的制度分两种,一种是诉前保全,另外一种是诉讼保全。两者的区别是申请的时间不同,前者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而后者是在提起诉讼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我想你认为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属于诉前保全,大概是被媒体报道误导了。很多媒体报道认为法院的财产保全属于诉前保全,但都没有提供相关依据,好像唯一的理由是两名记者的财产被查封前未收到起诉状。但法院在起诉状送达当事人之前就采取诉讼保全在实践中很常见,也是律师惯用的诉讼技巧。在提起诉讼时,律师通常都会要求法院在送达诉讼的同时就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为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是在诉状送达之后,就可能给被告提供了财产转移的机会。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发出发出诉状。因此,如果法院愿意“配合”,在当事人起诉后一直等到第5日才发出诉讼,却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立即执行,那么就可能在被告还没有收到起诉状对案件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被提前冻结了财产。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诉讼中的小“伎俩”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法。
    其实,大部分法院对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是非常谨慎的。根据高院司法解释,法院对诉前保全必须审查是否存在“紧急情况”。而对“诉讼保全”却没有这样的要求,通常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供适当的担保,法院就会裁定执行。既然“诉讼保全”可以达到“诉前保全”的效果,所以在实践中,提起诉前保全的情况并不多见。
    所以在富士康的案件中,我想富士康的律师也不可能舍易求难申请诉前保全。很多记者在报道的时候可能并没有弄清“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区别,而轻率的作出了结论。
    至于你说“大公司都可以轻而易举用低成本把相对弱势的竞争对手拖入漫长的诉讼而为自己扫清市场”,这在西方国家也不鲜见。只要你去研究一下专利诉讼的案例,就会发现很多西方的大公司都是这方面的高手,只是他们很少做得像富士康这样明目张胆、有恃无恐罢了。
    说句题外话,对于财产保全措施,法律同样赋予了当事人提前复议的权利。我不知道两位记者有没有行使这个权利?如果两名记者没有行使这样的权利,而我们的舆论却一味指责法院不公是不是很不合理。
    Sept. 3
    No namewrote:
    我很同意甘阳说的话:媒体“光是主张平民主义还是不够的,需要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精英,有非常高的自我意识的社会精英,这些人在道德上,人品上,观念上,能力上,都能负得起责任。”很遗憾在这此富士康事件中,大多数媒体从业人员没有表现出这种责任感,我看到的只是狂热的煽动民粹,甚至连贺卫方都未能免俗,贺卫方对此事的表态,大失他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学术水准,说难听点不是无知就是愚蠢。中国知识分子的言说环境是不如人意,但这并这不是放松自己的道德追求的理由。
    Sept. 3
    王家湾wrote:
    回楼下的阿里麻里:
    “记者是否撒谎,是否夸大自己的材料,我想你我均的而知”,在连岳上一篇博客里,我就说过“很多评论者既没有看过王佑的报道,也没有看过王佑关于报道的解释,就敢于发言,我只能说我很佩服他们的勇气。”,看来你又是一位。你去看看王佑的报道和相关解释,不就能做出一个判断了吗?
     
    侯德建说我们难道还需要用谎言来打击对手吗?再来一次6四,我们一样会犯同样的错误。一旦涉及自身利益,加上被迫害者的心态和几个伟大的词语,似乎就足以让很多人失去自己的理性和公允。
    Sept. 3
    xiaobeiwrote:
    中国的法的本质是什么我不知道,也看不清楚,但是知道的是法制是在完善和变化的;不是所有的记者都是诚实和正义的,这个和每个行业都差不多,只是记者抛头露面多一点罢了;对于财团和政府之间的东西,小市民是看不清楚的。好的方向想,也许大财团倒掉的话,很多工人会失业;也许在谈判的时候大财团也在保护工人福利上做出了退步;事件也可能加快对劳动条件等法制建设的速度....坏的方向想么...就有很大空间了。恩,每个人心里都有个梦想,有人行动,有人观望,有人投机。每个媒体工作者又何尝不是呢。
    Sept. 3
    Meng Suwrote:
    这里,采取诉前保全比立案中将职务作者作为被告更加不妥当,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问题,在法院受理此案并把记者作为被告的时候就应该意识到,如果诉前财产保全会对弱势的自然人产生多么巨大的影响。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的,如果把普遍的执行难问题作为诉前保全的理由等于是有病乱投医,那样干脆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不就得了,这样就能解决执行难吗?即使扯到英美法,也规定了interim remedy只有在urgent matter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而且“An application for an interim remedy must be supported by evidence”也就是说至少也要审查表面证据,不然所有的大公司都可以轻而易举用低成本把相对弱势的竞争对手拖入漫长的诉讼而为自己扫清市场,更何况是最弱势的自然人。滥用诉前保全当然不能作为富士康的错,问题是谁给了他们机会。
    Sept. 3
    Picture of Anonymous
    阿里麻里 wrote:
    楼下个roger 的评论,初看貌似公正,但你想过吗?
    第一,记者是否撒谎,是否夸大自己的材料,我想你我均不得而知,但有一件事我们都知道的,英国星期日邮报认定富士康工人每天工作时间是15小时,王佑相比已经采取了颇为谨慎的数据。即使与具体数字有所出入,这也是业务水平的问题,应该不止于上纲上线到“不义的行为”
    第二,真正的“不义的行为”,倒是翁宝的妥协申明,如对郭台铭先生的尊敬,还有要维护富士康鸿海的发展云云。很恶心。但如果这个申明真正的是出于个人,只是出于换回自己的财产,换回自己的正常生活,我们不妨宽容视之。毕竟试问在中国这种险恶的环境中能坚持自己的信念的人又有几人。真正恶心的应该是他所在的媒体第一财经抑或党的喉舌们在幕后所起的作用,真正清醒地人们是不会吝于以卑劣的可能去猜测得当前的执政者的。
    第三,你说的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在当时至少有一个相对规范的民主制度,最少有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有独立的新闻媒体,人民有知道真相的权力,有争取自己权利的权力,在这里我们是看 不到的,中宣部可以一纸通知,所以主流媒体为之噤声,马金路德在当下的中国只能得零星的网络博客的生援,他的集会游行和著名演说还没有开始就会被取缔,他的梦想只能在上海的提篮桥里狱坚硬的床上酝酿。

    Sept. 3
    Hongwei Huwrote:
    一直订阅你的blog,不过却是第一次留言。非常赞同你文中的观点,但觉得有必要指出,你引用的贺卫方老师的观点其实是很不严谨,甚至是错误的。
    同其他学科一样,法学下面也细分了很多门类。贺卫方老师是法制史、法理学方面的专家,但对诉讼法特别是诉讼时务却并非他所长。当一个人对他不熟悉的领域发表意见时,难免会犯点错误。
    贺卫方老师认为:“法院受理此案后,没有做一个基本的审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个人的财产,给人的感觉是任何一个环节都留下了严重的错误。”虽然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但法律对法院审查的内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应担保,法院就会同意进行财产,而很少对保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事实上,这种宽松的审查制度是利远大于弊。因为,在我们国家,“执行难”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一个民事案件在起诉前未能扣押或者查封被告的财产,即使最后胜诉,也常常只是拿到一张废纸。当然你可以说这是一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但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也只能采取这样的办法,因为你无法指望“执行难”的问题一朝一夕能够改变,这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更多的是体制的原因。所以,如果我们鼓励法院对财产保全采取更严格的审查制度,在目前的环境下,最终损害的是案件受害人的利益。
    贺卫方老师关于立案审查的问题则更加经不起推敲。贺卫方老师认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处理这类案子的经验,“是否立案应该有一个相当严格的审查,比如是不是有实际恶意的证据,诉讼方必须要提交证据表明,被诉方明知道所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还要把报道发表,才能构成一个立案的条件。”实际上,西方国家的立案审查制度是非常宽松的。比如在美国,原告的上诉状是直接交给法院的书记官进行格式审查,书记官的职责是找出其中的格式错误,让律师改正。事实上,相比于西方国家,我们国家的立案审查制度不是太宽松了,而是太严格了。高门槛的立案审查制度直接造成了告状难,从而使得弱势群体常常有冤无处伸。很多案件在未进入法庭审理就胎死腹中了。比如很多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往往在没有审理前,在法院的立案庭前就被宣判了结果:不予立案。这样的例子我想贺卫方老师不会不熟悉。
    《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规定:“A civil action is commenced by filing a complaint with the court.”意思是,一个民事案件自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开始。如果哪一天,我们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能够得到且实执行,那么说明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甚至是政治体制已经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因为到那个时候,如托克维尔评价美国的那样,“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
    就富士康这一个案而言,法院对立案和财产保全采取更严格的审查可能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但对整个社会而言,这样的审查制度只能是使社会的多数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
    所以现在有些言论把矛头指向法院,明显是指错了方向。我们可以以“道德”的标准衡量批评富士康的“不仁”,但我们不能因此用同样的标准将法院贴上“助纣为虐”的标签。仅从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我并没有发现深圳法院的做法有什么不当之处。实际上,在这个案件中,深圳市法院的“罪过”是“异乎寻常”的守法。如果对那些斗升小民起诉的案件中,深圳市法院也能做到如此高效、如此依法办事,那倒真是百姓之福了。
    Sept. 3
    国栋wrote:
    楼下个roger 的评论,初看貌似公正,但你想过吗?
    第一,记者是否撒谎,是否夸大自己的材料,我想你我均的而知,但有一件事我们都知道的,英国星期日邮报认定富士康工人每天工作时间是15小时,王佑相比似乎已经采取了颇为谨慎的数据了。即使与具体数字有所出入,这也是业务水平的问题,应该不止于上纲上线到“不义的行为”
    第二,真正的“不义的行为”,倒是翁宝的妥协申明,如对郭台铭先生的尊敬,还有要维护富士康鸿海的发展云云。很恶心。但如果这各申明真正的是出于个人,只是出于换回自己的财产,换回自己的正常生活,我们不妨宽容视之。毕竟试问在中国这种险恶的环境中能坚持自己的信念的人又有几人。真正恶心的应该是他所在的媒体第一财经抑或党的喉舌们在幕后所起的作用,真正清醒地人们是不会吝于以卑劣的可能去猜测得当前的执政者的。
    第三,你说的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在当时至少有一个相对规范的民主制度,最少有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有独立的新闻媒体,人民有知道i真相的权力,有争取自己权利的权力,在这里我们是看 不到的,中宣部可以一纸通知,所以主流媒体为之噤声,马金路德的梦想在当下只能在监狱里做。
    Sept. 3
    Meng Suwrote:
    某种意义上也得感谢他们跳出来让大家知道啥是滥用司法
    Sep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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