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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

来函照登之美国的“强制拆迁”

下面是牛博镜像上的一则留言,介绍了美国的拆迁程序。

[匿名] Ernest @ 2006-11-4 5:26:56
“经常有人诟病民主制度的低效率,因为只要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事情就不可能开展。比如建设一条道路,只有有一位屋主不愿意出让他的祖屋,路就盖不成了, 或者只好委屈地拐个弯搞成弯路。与之相对应的高效做法是宣布此人为钉子户,不识大体,限期之内不搬出就强行折毁,那管你守护的是无价的古民居,所以马路拉 得又直又宽从来都不是什么难事。”

补一下课:美国也有强制拆迁。如果政府和个人没法达成最终的妥协,政府有可能启动"Eminent Domian"程序。只要政府能够证明拆迁是用于公共目的并且能产生比现在更多的税收,就可以强制折迁。

比如说2005年马里兰州县际高速公路(InterCounty Connector - ICC)问题。ICC是一条联结270和95号高速公路的18英里长的公路,要穿过人口稠密地区,所以争议很多。一般来说政府征用私有土地的程序是这样的:

1. State Highway Administration (SHA) - 州公路管理局给业主发一封信, 通知业主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要用来修建ICC。信里面有各种联系地址、电话可以让业主询问,信中还有按目前有效对该不动产的估价计算的补偿费。

2.业主在接到这个初始估价后, 按不动产的类型不同 可以在30天(空地)或90天(有建筑或其它)内与SHA进行协商( good faith negotiations ), 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估价。

3. 如果SHA和业主在协商期内未能达成一致(equitable settlement), 那么SHA将启动Eminent Domian程序。SHA将提请州公路委员会(State Roads Commission ), 公路委员会有权利批准在巡回法庭申请"quick take action "。一旦申请批准, SHA就会按马里兰州交通法强行征收土地。

因为这条高速路遭到很多业主坚决反对, 州长曾威胁过要使用Eminent Domian。 但最后并没有采用。 政府动用Eminent Domian的情况不多, 为此打官司的也不多见。美国的不动产估价有独立的机构,所以基本上都能达成妥协。另外因Eminent Domian与政府打官司, 业主的胜算很小, 当钉子户没有好处。

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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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发表:
美国的土地征用的核心是用于“公共目的”,而且政府必须证明这一点。国内的土地征用则在法律层面完全不必是出于“公共目的”,而且政府也不必证明,即使需要证明也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可以对其证明进行质询。
 
在法律层面上,中国的土地国有政策给政府的土地征用以法律意义上的绝对优势。美国政府作为土地的使用者要征用所有者的权利,显然要比中国政府作为所有者征用使用者的权利困难的多。比如所谓“公共目的”(Public Purpose)的界定,在美国国内就有很多争议。当然修洲际公路这样的“公共目的”一般没什么争议。
 
 
11 月 6 日
OmegaLee发表:
政策是有的,如何执行而已!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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